院内章程

 广东省钻玉珠宝研究院章程

 第一章      总则

第一条:本单位的名称是广东省钻玉珠宝研究院,英文译名是:Guangdong Institute of Diamond, Jade & Jewelry,英文缩写是:GJI。

第二条:本单位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

第三条:本单位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努力实践“三个代表”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。弘扬钻玉珠宝文化、交流钻玉珠宝经验、繁荣钻玉珠宝市场、培养钻玉珠宝人才。

第四条: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,本单位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、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:本单位的所在地是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2号省工商联大厦1号楼7楼。

第六条: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二章 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 

第七条: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1.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2.推荐院务委员会成员;

3.有权查阅院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八条:本单位开办资金由政府相关部门拨款和投资方共同出资。

第九条: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1.开展有关钻玉珠宝行业的各类培训,课题研究等;

2.承接钻玉珠宝行业的检测认证相关工作;

3.承接钻玉珠宝行业的学术研讨、论坛、咨询等服务;

4.开展钻玉珠宝行业的研发设计相关工作;

5.编写出版《钻界》杂志、举办世界钻石小姐大赛等文化交流活动。

6.整合金融资源,发布金融产品,提供金融服务。

第三章   组织管理制度 

第十条:本单位实行理事会下的院长负责制,院长由发起人指定,可以连任。

第十一条: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1.修改章程;

2.业务活动计划;

3.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4.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5.罢免、增补理事;

6.内部机构的设置;

7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8.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
第十二条: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2 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1.理事会认为必要时;

2.1/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三条: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2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四条: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五条: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六条: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七条: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.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.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.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.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.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.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.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.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.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 

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发起人。

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.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.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.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.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.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.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.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二条: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.开办资金;

(二).政府资助;

(三).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.利息;

(五).捐赠;

(六).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三条: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四条: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五条: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六条: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七条: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二十八条: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 

第二十九条: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 

第三十条: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.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.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.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.自行解散的。

第三十一条: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二条: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三条: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 附则 

第三十四条:本章程经2013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五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三十六条: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